你好,我想问一下差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吗?如有经营收入,支出是用的财政拨款,能在汇算时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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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4 05/21 16:10
差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原则上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具体的税收处理取决于多个因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差额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财产,在财务核算上,这部分资金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企业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支出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差额事业单位如有经营收入,支出使用的是财政拨款,能否在汇算时税前扣除,这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财政拨款被明确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其用于支出的部分通常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果差额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且财政拨款没有被专门指定用途或管理要求,那么其经营支出可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024 05/2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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