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员工甲,在A公司上班时间去B公司上班去了,然后A公司辞退他了,现在甲要求A公司经济补偿,这个具体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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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05/20 11:46
首先,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基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甲的情况中,他实际上在A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劳动合同,即他未经A公司同意而在B公司工作。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A公司劳动合同的违约,A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由于甲的违约行为,A公司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A公司的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那么A公司应按照这些规定支付。
如果A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应付的工资等,那么A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甲支付赔偿金。
05/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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