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制度》下,确实没有“其他收益”这一特定的会计科目。因此,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不是“其他收益”科目。
对于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的退税收入,通常也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这类退税收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被视为非经营性质的收入,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关于当期抵税的分录,一般情况下,当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产生抵税效果时,应当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具体来说,当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将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扣或退还时,应当在会计账簿中记录相应的抵税或退税金额,并调整相关的应交税费账户和现金流账户。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