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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保税区内,无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当做营业成本,次月销售方发现金额错误,需重开当月的发票(已抵扣),次月纳税申报又要转出此红字发票税额当做营业成本,这不是重复交了税吗
m098868018 | 提问时间:05/13 18:3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首先,公司在保税区内无销项税额,当月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当做营业成本,这是一个符合税务规定的操作。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出现留抵税额,这部分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然后,当销售方发现金额错误并需要重开发票时,如果原来的发票已经抵扣,那么确实需要进行一些调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重复交税。 具体来说,当销售方发现错误并重开发票后,公司需要在次月的纳税申报中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原来的发票,公司需要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这部分税额将不再作为留抵税额。然后,对于新开具的发票,公司需要将其重新计入进项税额。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并没有重复交税。原来转出的税额只是暂时从留抵税额中移除
05/1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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