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8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00元,每件成本为300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可以退回给甲公司。2018年10月7日发出商品。乙公司实际按每件600元对外销售。2018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
要求:
(1)计算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业务确认的营业利润。(2)为甲公司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4)为乙公司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备注:请以元为单位。应交税费科目需要写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