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是: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老师这里我可能听漏了,你能用白话给我讲一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是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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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05/10 11:06
在最高额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常会约定一个最高债权额度,这个额度内,抵押物用于担保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连续发生的债权会变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金额。这些情况或条件就被称为“确定事由”。
这些确定事由可能包括: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即双方约定的用于担保债权的某个特定时间段结束了。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例如,双方已经完成了所有的交易或合作,未来不会再有新的债权产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通常意味着抵押物已经无法用于担保债权,因此需要确定现有的债权金额。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债务人或抵押人出现严重财务问题或法律问题时,需要确定其当前的债权金额。
05/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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