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刘国峰老师,你在讲课时,非同一控制下,权益法企业合并,支付对价大于对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时,大于部分不做商誉处理,小于时计入商誉,为什么讲课的时候,出现大于的情况又计入商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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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 提问时间:05/04 00:21
同学你好:大于的是商誉,小于的是营业外收入。同学,你可能记错了,非同一控制下,权益法企业合并,支付对价大于对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时,大于部分是计入商誉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这是因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支付的对价是为了获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和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购买方支付的对价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那么这部分差额代表了购买方对被购买方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因此应当确认为商誉。
而在讲课中出现大于的情况又计入商誉,可能是老师在举例时为了更直观地说明商誉的计算方法,或者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进行的讲解。但总体来说,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权益法企业合并,支付对价大于对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时,大于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
05/0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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