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2022年9月发生商品玥售业务如下:(1)5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价目表上的标价总额为160万元(不含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商品已于当日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2) 16日,由于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商品发现质量问题,乙公司将该批商品的50%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并于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3)2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25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知悉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能否按期收到货款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但为了维持长期客户关系,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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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23375368 | 提问时间:04/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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