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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A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该批产品成本22000元;现金折扣(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的条件为“2/30,1/60,n/90”,公司估计对方能在30日之内付款,取得现金折扣600元,确认营业收入29400元;当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已收到商品。
84784991 | 提问时间:04/23 08:24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借:应收账款 3390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项税 3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 贷:库存商品 2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存在差异。但是净额法与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金额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收入,同时调整费用,虽然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但会影响相关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的扣除限额。综上所述,根据新收入准则将现金折扣归属于可变对价,应该按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可以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商业惯例或交易习惯来计算最佳估计数,并选择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而不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04/23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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