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不符合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只是临时雇佣提供劳务取得酬劳,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退休人员怎么还能和单位签劳动合同的?不是退休了就不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吗?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谢谢老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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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 提问时间:04/12 06:55
劳务合同
这里是劳务合同
长期的话还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04/12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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