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承租方提出解除协议,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收到的违约款,涉及增值税吗?以及房产税。另此笔违约金是开发票还是收据?具体的税法条款[抱拳]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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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min_JK | 提问时间:04/10 18:56
你好!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所以说,如果收取的违约金发生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前,双方的交易并没有达成,收取的违约金就不应该开具发票,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需要出具收据即可,与生产基因相关的违约金收据可与合同付款凭据在一起,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再来看一下另外一种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收取的违约金发生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的,就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就属于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应该给客户开具增值发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04/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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