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酒店行业,所用房产为租赁,电费支付给产权方,由产权方向供电局支付,供电局给产权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产权方不能给我司开电费发票。
两个问题:
1、我司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单或者发票复印件来做账,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使用分割单,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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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一方 | 提问时间:03/26 10:48
1.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来做账,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产权方无法为您开具电费发票,但您与产权方之间存在电费分摊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合理的且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那么您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使用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和双方确认的电费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意味着您可以使用这些文件来做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为了确保合规性,您应确保与产权方之间的电费分摊协议是清晰、完整,并且双方都同意并签字确认的。此外,您还应妥善保存相关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1.使用分割单,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通常情况下,只有原始发票才能作为抵扣凭证。因此,仅使用分割单可能不足以支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这是因为分割单并非正式的税务发票,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税务信息来支持抵扣。
03/2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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