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中的低价值租赁如何界定,租赁的房屋,能否界定为低价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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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 | 提问时间:03/13 13:16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定义是: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尽管新租赁准则并没有直接指定低价值租赁的金额范围,但根据该准则的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低于人民币40,000元的资产可以被认为是低价值资产。
至于租赁的房屋是否能界定为低价值租赁,这主要取决于房屋在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如果其价值低于人民币40,000元,那么它可以被界定为低价值租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常见的低价值标的资产包括平板电脑、个人电脑以及办公家具和电话等小型物件,而房屋通常不属于此类低价值资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租赁的房屋不太可能被界定为低价值租赁。
同时,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而且,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是一项单独租赁,如果承租人转租一项资产,或者预期将转租一项资产,那么原租赁不能按照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进行处理。
03/1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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