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自产产品用于促销,没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违反了《》关于“”的规定?
2、无合规票据列支销售费用,违反了《》关于“”的规定?
3、捐赠支出,没有取的捐赠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法依据是?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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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7 | 提问时间:02/25 11:12
将自产产品用于促销没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防止企业通过非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规避税收,确保各类交易行为公平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若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则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促销活动,如赠品或样品等,这些产品尽管没有直接产生销售收入,但依旧构成了销售行为,因为其实质上增加了企业的宣传效应,进而可能间接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因此,税务法规要求该类行为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依法缴纳增值税。
综上,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于促销的自产产品,依法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以免触犯税法。
02/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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