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是上市公司,每个月完成公司整体月度目标利润的话,就会给每个员工额外多发500元。比如应该10月份报员工采暖费,如果我们10月份完成的还可以,但报采暖费之后就不能完成了,那就得不了奖了,那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11月份再报销采暖费(因为11月份什么情况还不知道,首先10月份不报销采暖费的话就能完成利润)这种操作可以吗?这样操作合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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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3379088 | 提问时间:2024 01/18 09:20
你好; 不可以的; 如果是10月的利润; 那么就要计入10月账务处理区的; 不能因为去完成利润指标; 就把10月的费用挂11月去; 这样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2024 01/1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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