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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日,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账单,向东方工厂采购甲材料600吨,买购价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东方工厂代垫运输费5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50元。宏华公司核对后同意支付,货物尚未到达。 (4)10日,东方工厂的货物已到达,实际验收入库595吨,短缺5吨(单价精确到分)。 (5)经查,之前向东方工厂采购甲材料短缺5吨系对方少发,协商后由东方工厂退回少发材料的价税款,同时收到对方开出的红字发票,退货款尚未收到。
84785032 | 提问时间:01/08 12:4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要做分录吗
01/08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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