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变更出租方收的押金分录应该怎么写:本来我们是向A公司租的房子作为办公场所,然后向A支付了租赁保证金,23年9月,变更了出租方为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向我们出租房子,即我们现在是向B公司租赁了场地。但是房屋保证金未退回也未重新支付,仅为交换了租赁的押金收据,即退回了A公司的押金条,收取了B公司开具的新的押金收据。请问这样的话,租赁保证金的其他应收款的分录应该怎么做啊?怎么调整为B公司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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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7396 | 提问时间:01/03 14:32
您好
请问前面分录怎么写的
01/0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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