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甲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那么其收取的赔偿款14万元应视为其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和解协议”能否作为14万不交增值税的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和解协议”中明确规定甲方不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甲方可以依据该协议不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和解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与税法相悖,那么甲方仍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至于是否构成价外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赔偿款14万元是甲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额外收取的费用,那么可以视为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是,如果赔偿款14万元与甲方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无关,那么可以不视为价外费用。
对于协议条款是否需要修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和解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的缴纳问题,那么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修改协议条款,明确规定甲方不需要支付增值税。但是,如果“和解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甲方需要支付增值税,那么甲方需要按照协议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