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个单位和建筑企业签合同,项目验收后,这家企业让它的分公司开具分公司的发票,要求我们把项目款打到分公司账户,但是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这样合法合理吗? 会计不是讲究三流一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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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2 | 提问时间:2023 12/06 11:28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但分公司开具发票并要求将款项打到分公司账户,这可能不符合常规的商业实践和会计原则。
会计讲究的是“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和业务流必须一致。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但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这可能会导致三流不一致。
此外,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收款方和开票方。如果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但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这可能违反了税法规定。
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要求将款项打到分公司账户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建议重新考虑合同条款和付款方式。建议与建筑企业协商以保持三流一致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023 12/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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