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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写出对应《会计法》条
m51054418 | 提问时间:2023 11/12 19:49
曹婷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3 11/1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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