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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请问我国居民个人张某本年3月从兼职单位乙公司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本年6月从丙出版社取得一次性稿酬收入12000元,本年10月转让给丁公司专利权取得一次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共计3000元。上述均为税前收入,且均来源于中国境内。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 (1)计算张某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乙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张某稿酬所得应由丙出版社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张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丁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3 10/26 11:0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张某从乙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为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部分,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由乙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0 * 20% - 0 = 8000元 (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张某从丙出版社取得的稿酬为12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可以减征30%。因此,张某应由丙出版社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00 * (1 - 30%) * 20% - 0 = 1680元 (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张某从丁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为3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张某应由丁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 * 20% - 0 = 600元 综上所述,张某应由乙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元,应由丙出版社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80元,应由丁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600元。
2023 10/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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