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高端智能冰箱、空调两种商品,冰箱的单独售价为8000元,空调的单独售价为12000元,合同总价款为18 000元。合同约定,冰箱于合同开始日交付,空调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18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冰箱和空调分别构成单向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1)计算分摊至冰箱、空调两种商品的合同价款:(2)甲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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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673897566 | 提问时间:2023 10/16 20:20
(1) 根据合同约定,冰箱的单独售价为8000元,空调的单独售价为12000元,合同总价款为18000元。根据比例计算,冰箱的分摊价款为:
8000 / (8000 + 12000) * 18000 = 4800元
空调的分摊价款为:
12000 / (8000 + 12000) * 18000 = 13200元
所以,冰箱的分摊价款为4800元,空调的分摊价款为13200元。
(2) 根据上述信息,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8000元
贷:销售收入 18000元
其中,应收账款账户记录甲公司对客户的应收款项,销售收入账户记录甲公司的销售收入。
2023 10/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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