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 -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还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3) 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为0.8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合同约定,丁公司按每件1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商品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31日,丁公司销售商品5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0万元,款项已收到,31日 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代销清单,并开具-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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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3 10/11 08:20
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80万元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2.收到丁公司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56.5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40万元贷:委托代销商品 40万元
3.支付手续费时:借:销售费用 5万元贷:应收账款 5万元借:银行存款 5万元贷:应收账款 5万元
根据上述处理,甲公司在31日收到丁公司的代销清单时,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40万元。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手续费为5万元,这会对甲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023 10/1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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