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公司,当客户回款额达到一定指标后,赠送客户出境游、境内旅游等服务,假如外购旅游服务50万用于赠送。 1、买服务送服务,不是无偿赠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2、赠送服务是外购的,购买时已计入主营成本,赠送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是收入增加50万?还是收入成本各调增50万? 3、赠送的服务开票有要求吗?赠送的没法和原来的服务一起开票,因为原服务已开票已回款。怎么处理?按返利? 3、如果买服务送货物呢,货物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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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_hongy | 提问时间:2023 09/27 15:27
1.根据《国税总局对于确定企业所得的税收入多个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企业以一赠一的方法组成市场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属于捐助,应将总的市场销售额度按各类产品的公允价值的比率来分担确定各类的销售额。因此,买服务送服务属于销售方式,不视同无偿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视同销售。
2.对于赠送的服务是外购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当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即增加收入50万。同时,由于视同销售成本也是50万,因此主营业务成本也应调增50万。
3.赠送的服务开票没有特殊要求,可以与原来的服务一起开票,也可以单独开票。如果原来的服务已经开票并已回款,那么赠送的服务的开票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与原来的服务一起开票。
4.买服务送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将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并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到各类销售额中。
2023 09/2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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