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福建省房地产企业,请问地下无产权车位(打算把车位出租),是否可以纳税公共配套设施,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或者可以用其他方式,达到可以在土增清算扣除?
有没相关文件依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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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过了999 | 提问时间:2023 06/26 11:37
你好;这个看你地方哈; 比如《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四条解读明确: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而有些地方则出台政策将无产权车库车位计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浙江省、江西省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3 06/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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