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跟兼营行为一样,只要销售设备和销售服务在合同中能分别注明,就能分别核算适用税率,而不用从高适用税率??我这边有个合同,卖大屏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合同注明了设备款多少,安装劳务款多少,是不是我在开票时,设备按17%开,劳务按6%开?劳务名称在合同里类似“综合布线”、“大屏拆除”、“场地清理”等,这种属于普通服务按6%征税还是建筑服务按11%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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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2017 12/29 15:46
根据2016年36号文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你单位这个混合销售行为是属于按17%的税率。具体还可以你看一下你公司的经营范围。
2017 12/2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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