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非营利组织租赁个人的房屋,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金由我们承担,这个税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在明年汇算清缴调增是吗?2.注册成立前交了半年的房租,成立后对公账户支付半年房租,入账也只是入了对公账户半年的房租,但开具了1年的发票,未报销完的发票可以摊销一部分到明年吗(发票备注里面注明了租房的时间为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底)。3.非营利组织向捐赠人开具了财政捐赠收据的收入要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在遇到捐赠人捐赠的款项用于未来18个月的房租,能不能分期确认收入?也就是一部分确认到今年,一部分到明年。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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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7 | 提问时间:2017 12/23 18:36
您好,请详细提供以下具信息,1、你房屋租赁的具体时间点是从那一年的哪一月开始到哪年哪月为止;2、对方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3、对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称是什么,满不满足政府补助的条件。如果满足政府不补助的条件,收到补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再根据你的租赁期间分期摊销递延收益,会计分录: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017 12/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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