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退税里软件的计税方法采取哪一种方法从税务上面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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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_111 | 提问时间:2023 05/23 20:38
你好,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所谓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2023 05/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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