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属于总包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23.1.8)的22个工作日业主内支付预付款,但(23.3.27)凭收据收到业主预付款,预付款到账时间(23.4.19)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且工程已进场开工(23.2.1进场),只是没有拿到开工令,请问下这种情况总包方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除了要预缴增值税外(一般计税),次月在机构所在地需要做未开票收入申报吗?
凭收据到业主收到的预付款是没有计量单的,如果增值税上必须做未开票收入的话,那么企业所得税上无法确定收入的实现,这就造成了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认收据数据不一致,导致出现税会差异。
以上解惑请提供充分的依据,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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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我要过法律 | 提问时间:2023 04/21 03:40
你好,学员,不需要做未票收入的
2023 04/21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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