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7年40号,(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题:1,“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这里的被减数“已归集研发费用”,是指计算加计扣除费用的“基数”,还是指“计算确认后”的加计扣除费用?
2.这里的意思只是说,如果有下脚料等特殊收入,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要扣减,实质上就是不让产生特殊收入对应的材料“加计扣除”,但是“据实扣除”还是可以的,是吗?
3.请举例子说明这个规定。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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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2023 03/26 11:37
1.这里是加计扣除费用的基数的。
2.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023 03/2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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