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调整,原生产用设各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协商,与乙公司的生产用设备和专利权进行交换。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设各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计税价格为240万元。
(2)乙公司生产用设各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累计摊销 7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3)甲公司和乙公司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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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2/05 09:00
根据上述案例,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的专利权和生产用设备,其计税价格合计为23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30万元,而乙公司在此次交易中从甲公司获得的设备,计税价格240万元,则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1.2万元。
2023 02/0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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