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总价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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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2/04 21:15
对于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2019年5月发生的业务涉及到A类面霜、B类护肤液和C类面膜。
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总价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49。
此类业务交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而言,A类面霜销售3000克,每克不含税销售价为400元,应缴纳增值税7600元;B类护肤液销售1200毫升,每毫升含税销售价为61.02元,应缴纳增值税730.24元;C类面膜销售1500片,每片不含税销售价为9元,应缴纳增值税126元。此外,套装销售294份,每份不含税销售价为49元,应缴纳增值税税费894元。总计,2019年5月,企业应缴纳增值税9620.24元。
2023 02/0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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