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出租
医用设备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30万元,向境外
单位出租在境外使用的医用设备取得销售额500
万元,当月购入医用设备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境内出租与境外出
租无法划分使用情况,已知该公司适用现代服务
业加计抵扣政策(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
要求:
(1)计算向境外单位提供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增值税;
(2)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3)计算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本月加计抵扣的进项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4:50
计算结果如下:
(1) 向境外单位提供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500万元×13%=65万元。
(2) 本月销项税额=1130万元×17%=192.6万元。
(3) 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17%=11.53万元。
(4) 本月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11.53万元×50%=5.77万元。
案例:某公司2020年4月出租医疗设备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购入医疗设备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加计抵扣政策(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结果如下:
(1) 本月销项税额=1000万元×17%=170万元。
(2) 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0万元×17%=8.5万元。
(3) 本月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50%(10万元减去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4.25万元。
2023 02/04 14:5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