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中国居民刘某在境内某企业任职,2020年1-12月每月应从任职企业获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任职企业每月按有关规定标准为其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另外,刘某2020年3月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从乙公司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6月从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从丁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00元。已知当年取得四项所得时,已被支付方足额预扣预缴税额合计10128元,没有大病医疗及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为刘某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假设上述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为不含税收入)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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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2:22
首先,按照税法的规定,刘某在2020年年度的收入应分别算算当年的每月的累计收入和累计减除项,则累计收入为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加上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共计50000元,累计减除项为6个月自付社保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金额共计10128元,累计扣除额共计(3000+10128)13128元,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税所得额=50000-13128=36872元。根据最新2020年个税法征收税率表,当刘某的综合所得的应税额在36000元以下时,他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为全额减除,即可以减除全部的个人所得税,无需再缴纳任何所得税,可以免税领取自己应得的所得。
拓展知识: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可以了解有关税收居民身份、工资收入专项附加扣除和适用税率等。
2023 02/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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