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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20年全年,A在甲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每个月工资35000元,三险一金每月扣除5200元,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300元;A担任乙单位的评审专家,分别在3月和10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和30000元;7月在丙单位出版刊物取得收入6000元;12月提供自编著作给丁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5000元;8月买彩票得奖收入50万元。问:1.A当年的哪些所得分别由哪些单位(或部门)进行预扣预缴(或缴纳)。2.A各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3.综合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A按年计税应缴多少个人所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2:42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1.A当年位于甲单位和乙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单位及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丙单位出版刊物所得收入和丁公司使用的自编著作收入,应在收入取得后15天,由本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所得税;买彩票得奖收入,应按照《关于综合所得纳税的通知》(财税〔2020〕No. 19)及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A各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其工资薪金和乙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照《江苏省所得税税率及附征税额表》(苏税〔2018〕9号),3月应缴纳283.2元,7月应缴纳115.1元,8月应缴纳0元,10月应缴纳908.0元,12月应缴纳1189.4元。 3.综合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A应按本所得、综合所得及差额之和,缴纳总额为6557.7元的个人所得税,若A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由单位及时预扣预缴,则A仅需对其买彩票得奖收入和出版刊物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自编著作给丁公司使用的收入进行综合所得年终清缴,即按上述方法缴纳4845.7元个人所得税。
2023 02/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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