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手持票人向第二手持票人拒付追索,第二手忘记向第一手追索,怎么办?已经错过了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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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2:13
此类情况可能会受到到追索权中的“连带责任”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追索权之间联系时,任何一方对他应对追索权拒付时,追索权人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根据该法规定,第三手持票人若拒付追索,则第二手持票人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一手持票人应该在最初的6个月中向第二手持票人提出追索,否则,该第一手持票人就会失去追索权,无法继续向第三手持票人追索了。
拓展知识:追索权是指由法律认可的债权人因债务未能按时偿还而向其附带民事责任的其他人请求报偿的权利。追索权通常用于有关担保债务的案件,主要是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受益人被告拒付时,追索人可以向担保人追索其债务。
2023 01/3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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