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50万元,用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消费税1万元,材料加工完毕运回入库。委托方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要求:(1)编制委托方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账务处理;(2)编制委托方收回材料用于继续加工连续生产和用于销售的会计分录。(3)收回加工后物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30 08:46
(1)委托方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账务处理:
①原材料:原材料50万元,应付原材料50万元;
②委加工支出:加工费 10 万元,增值税 1.3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 1 万元,应付加工款 11.3 万元;
③存款:发出原材料 50 万元+支付加工款 11.3 万元,应付银行存款 61.3 万元。
(2)委托方收回材料用于继续加工连续生产和用于销售的会计分录:
①材料:应付原材料50万元,发出原材料50万元;
②银行存款:应付银行存款61.3万元,收款银行存款61.3万元。
(3)收回加工后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账务处理:
购进固定资产5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50万元,借记应付原材料50万元,借记银行存款50万元。
拓展:在计算税费的时候,固定资产在投资性购买时已经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在计算由原材料收回加工后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时,可以将加工费用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部分纳入到固定资产的购买费用里。
2023 01/30 08:5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