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如果公司正常采购的货物,资金发票流均正常,货物也是真实存在的,是真实发生的业务,但由于其他原因,该货物法院判给其他公司则该货物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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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9 21:42
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计提和缴纳所得税,凡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结果取得的收入,其购进货物应经法院判明其他公司所有的,则该货物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进项税转出时,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按正常流程发票开具的应纳税额,以及税收征管机关查验通过的实际发生的应税收入的应纳税额,采取实施记账凭证的办法,进行税款借贷、划转等处理,完成抵扣或转出等税款附加税收缴纳环节,并办理必要的正负发票,完成相关税收信息的登记。
拓展知识:准确的计算缴纳税款有赖于确认进项税的准确性,因此,企业在办理购销业务时,应当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发票和税务登记,确保发票上所记进项税有效。
2023 01/29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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