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6月发生下列业务:(1)1月,购入需安装设备1台,价款1000万元,对方代垫运杂费10万元,交付安装,款项已支付。(2)2月,领用原材料成本10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库存商品成本20万元,公允价值25万元;工程物资成本30万元,公允价值35万元。(4)负荷联合试车中领用原材料12万元,取得产成品公允价值2万元,并验收入库。(5)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要求:分别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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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9:34
1月份业务会计分录:存货 1000万元
运杂费 10万元
支出 1010万元
银行存款 1000万元
2月份业务会计分录:原材料 10万元
应税暂估差额 5万元(15万-10万)
库存商品 20万元
应税暂估差额 5万元(25万-20万)
工程物资 30万元
应税暂估差额 5万元(35万-30万)
4月份业务会计分录:原材料 12万元
其他材料 2万元
应税暂估差额 10万元(12万-2万)
5月份业务会计分录:无
由于上述业务发生的均不属于应税项目,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税率编制会计分录,不需要支付增值税。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是指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以收入、利润或者其他财产获得经济活动收入的纳税人,根据税收执法部门对不同行业经营者的统计情况,一般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包括:1.月收入不超过100000元;2.进项税额不超过5万元;3.出项税额不超过5万元;4.无抵扣税收稽查要素的。
2023 01/2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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