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请你为胡泉撰写起诉状,或者为王成钢撰写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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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8:03
起诉状:
原告胡泉诉称:原告涂佳于2013年10月5日向被告王成钢的妻子涂佳借款10万元,被告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原告涂佳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尽管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但被告王成钢仍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主张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期限已过,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胡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
答辩状:
被告王成钢就原告胡泉的诉讼提出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成钢在借款协议中签署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这明确表明被告王成钢是担保期限受限的一方,即他的保证责任仅在借款期限内有效,自该期限过期后,被告王成钢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他已经尽到责任,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023 01/2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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