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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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1:39
答案:由于11月份发票共开了3个异地项目,但申报预缴税款的情况却不尽相同,其中一个项目是两次申报,一次是11月份的,另一次是12月份的;另一个项目是12月份申报的但所属期是11月份的;还有一个项目是只在11月30日申报的,并且已经申请了退税。所以在填写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计算:第2列应当填写11月份已经支付预缴税款总额,其中包括11月份预缴税款,还有及申请退税的金额;第4列应当填写12月份预缴税款金额,即第二个项目预缴税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考虑到有可能所属期错误,针对分次预缴税款,每一次实际预缴税款的时间,以及是否申请退税,应当合理填写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各自的预缴增值税合计数。
此外,这里还需要注意到,有些财务管理软件会根据发票上所属期自动计算对应月份的预缴增值税合计数,如果发票上的所属期错误,会影响计算结果,因此,业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核对预缴税款的有关信息,以避免影响申报。
2023 01/2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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