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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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3: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当期免税农产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当以准予免予征收的税率(代收代征税种及税率为0)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具体来讲,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当期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包括:(1)被强制处置、难以继续使用的合法来源农产品;(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实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3)采购和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真实损失;(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原价返还的损失;(5)其他非正常损失。
综上所述,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税率为0,即免税额。拓展知识:非正常损失的计算,应以其实际损失金额和其他条件为准,计算完成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税务机关出示证明材料,核实其计算结果。
2023 01/2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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