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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麻烦咨询下,事业单位,有笔专项资金到账,需要发放给个人,但领款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领款,我作为办理这项业务的具体经办人,打了申请走手续领款,现单位财务科让我填写一份领据,上面领款人一栏财务科要求我填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我只是经办人,款最后是打给真正的收款人账户的,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否按财务科要求填写?是否有风险存在?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3:14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您好,按您的情况,根据《会计法》、《会计政策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领款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实际收款人的姓名。如果您填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而实际收款人又不是您本人,您将面临以下风险:1、财务科的账务核算不准确 2、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 3、可能被其他部门调查及处分,4、可能有法律责任。总之,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写明实际收款人的姓名,而不要填写自己的姓名。 拓展知识:在领款时,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报销体系,以防止公款挪用的。首先要做到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收回的流程清晰、规范,对申请资金的用途、原因和情况应该做出清晰记载。其次,在申请报销时,应当出具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和发票,并确保资金的完整性和财务报销结果的有效性。最后,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包括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内部审计机制、风险监控等,以确保资金安全及合法合规使用。
2023 01/2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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