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21年计提的借款利息收入,汇算清缴前没有收到钱,也没有开票,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在税前扣除这个财务费用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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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3:03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解答。
1、关于借款利息的处理,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可以在汇算清缴前抵扣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贷款和应付利息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贷款和应付利息的计税金额必须计入本期损益”、“具备相应凭证”等。所以,如果您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借款利息。
2、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如果中途发生变更,也就是说借款期限和利息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报,而且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借款方和贷款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在支付和获得借款利息时抵扣税前扣除。因此,您在汇算清缴前没有收到钱,也没有开票,但这不影响您税收优惠的申请。
拓展知识:企业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从计算企业所得税金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将某些费用从征税依据上扣除的一种减免税的政策措施。企业以税前扣除的方式减轻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023 01/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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