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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国家大型企业,发现如下事项:(1)该企业设置了总会计师,同时设置了一名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2)该企业负责人的女婿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3)该企业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会计人员李某临时接管王某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按照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思考一下上述事项是否合理。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2:18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上述事项均不合理。首先,设置总会计师和副总经理并非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这违背了会计监督的分离原则。其次,单位将负责人的女婿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违反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处理有关事项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原则。最后,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指定会计人员李某临时接管,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违反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关于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也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实施。 拓展知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及时性的一系列策略、原则和制度,它全面实施行政管理、内部控制、会计处理等工作,旨在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及时、可靠,从而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
2023 01/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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