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从C农场收购粮食20吨,每吨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40000元;2.B酒厂将收购的粮食直接运往D酒厂生产加工白酒,共加工了5吨散装白酒,B酒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其中含代垫辅料10000元,加工的散装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要求:1.加工白酒由哪个企业缴纳消费税?缴纳多少消费税?2.B酒厂10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多少?3.B酒厂收回散装白酒后装瓶销售,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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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0:43
1. 由D酒厂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金额是加工费的3%,即30000元的消费税为900元。
2. B酒厂10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是40000元×17%,即6800元。
3. B酒厂收回散装白酒后装瓶销售,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可以在B酒厂主管税务机关处登记,以抵扣收缴后经销商销售的消费税。
拓展知识:
增值税是中国税收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企业获得价值增加部分,政府依据规定对其征收的税种,又称消费税、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分为进项税和销项税两类,企业在进行购进产品和服务项目时,需要缴纳进项税,而在销售产品和服务项目时,需要缴纳销项税。消费税则是指消费行为的税种,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以及国内消费者购买的境外商品或服务。
2023 01/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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