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2020年12月该公司“应交税费”科目期初余额为零1,当月2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4日,购入M材料5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00元;发生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为118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62元;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50千克。3(2)14日,购入电暖器4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8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3)18日,销售N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00元;收到购货方交来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445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N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50000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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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8 09:58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2020年12月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可分为三部分:(1)4日,购入M材料5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00元;发生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为118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62元;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50千克。(2)14日,购入电暖器4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8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3)18日,销售N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00元;收到购货方交来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445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N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50000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甲公司2020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应是:销项税额 = 增值税(104000+20800+390000)+ 运输费税(1062+4500)= 505662元。进项税额:M材料= 800000*3% = 24000元,电暖器 = 160000*3% = 4800元,合计应交税费:505662-24000-4800 = 478862元。
拓展知识:税收基本原则,是指税收的控制、调节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其作用是使税收行为合法、公正、科学,确保税收制度正确运行。一般税收基本原则有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简单原则、有效原则、短期原则、及时更新原则、一致性原则等。
2023 01/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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