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专用货车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小汽车和客运汽车。甲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8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50万元;货车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乙公司小汽车的账面原价为1 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90万元,公允价值为710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1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8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 乙公司另外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乙公司都没有为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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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28 08:13
甲公司换购乙公司的资产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间以旧换新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以旧换新货物的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其定价原则依据采用计价单位和税率,税收管理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税率,税收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价格”。由此可见,甲公司换购乙公司的资产,其增值税税率为13%,即可按1350万元的公允价值计算其增值税税额为171.50万元,税后购买货物的价值为1178.50万元。
拓展知识:换购商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的经营活动,以旧换新的货物或者动产,增值税征收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相应的税率和价格计算增值税的税额。
2023 01/2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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