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有一个朋友做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本身他自己也符合专项扣除的项目 ,但是做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知道可以填写,然后就把个税清缴做了,并也补缴了税款。后面听别人说这个时间点也可以补充专项扣除再进行汇算清缴,现在汇缴清缴的时间并未结止,可以重新作废重新申报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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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28 05:32
您好,根据财政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您的朋友可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重新作废原有的申报,重新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并重新进行汇算清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会核实和核查申报情况,要求当税务机关出具税款缴纳通知的同时,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及时的调整,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另外,针对在纳税上出现的问题,建议您的朋友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地税当局的纳税服务电话,咨询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以便尽快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
拓展知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汇算清缴时囊括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单独申报,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前提条件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以及缴款明细等财务信息,税务机关会核实和核查相关信息,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专项扣除将不予批准,纳税人需要重新申报。
2023 01/2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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