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业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第三季度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060万元,其中加罚利息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250万元。
(2)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取得含税利息收入874.5万元。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取得含税服务费收入37.1万元。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取得含税服务费收入12.72万元
(3)7月1日购买债券支付价款3000万元,9月20日转让债券取得收入3230万元。第二季度末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
(4)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8万元。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5万元。
(5)7月15日,购置一处新房产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税额100万元。
要求:
①计算业务1销项税额
②计算业务2中的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项税额
③计算业务3销项税额
④计算业务4销项税额
⑤业务5购置房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可以,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8:12
①业务1销项税额= (1060万元+60万元-250万元)*3%=25.5万元
②业务2贷款服务销项税额= 874.5万元*3%=26.235万元;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项税额= (37.1万元+12.72万元)*3%=1.6992万元
③业务3销项税额=(3230万元-3000万元)*3%=69万元
④业务4销项税额=(8万元+45万元)*3%=1.35万元
⑤业务5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3%=3万元
⑥应缴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25.5万元+26.235万元+1.6992万元+69万元+1.35万元-3万元=101.8322万元
拓展知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年应税收入达到50万元或者月应税收入达到4万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社等,具备纳税资格的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023 01/2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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